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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诉讼?

什么是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在我国,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其与民事或者刑事的主要区别如下:
    1、审理案件的性质不同。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商事权益纠纷的问题;而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被告通常是行政机关。
    2、诉讼审理的形式和裁判形式点不同。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区别于民事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而审理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原告无需举证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行政诉讼审理的范围是特定的。行政诉讼并不解决所有类型的行政争议,有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体的审理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予以明确。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现在的行政诉讼实行集中管辖,以上海为例:自2018年开始新增的行政案件(除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外),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由徐汇区、长宁区、虹口区、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审行政案件;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原由闵行区、黄浦区、崇明区、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审行政案件;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原由静安区、松江区、奉贤区、金山区、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审行政案件;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原由浦东新区、杨浦区、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审行政案件。
不服一审判决的,若当事人对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审行政裁判不服的,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若当事人对浦东新区、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审行政裁判不服的,上诉于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若当事人对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审行政裁判不服的,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撰稿人:徐浩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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