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未死亡时, 继承人就放弃被继承财产的
更新时间:
2019-10-10 13:19:58 | 阅读次数:600次
案例简介(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叶一(兄)与叶二(弟)系兄弟关系。叶父已于2010年x月x日死亡,叶母已于2014年x月x日死亡。
叶父去世后留有上海市松江区房屋一套(即系争房屋)。2010年x月x日,两兄弟在叶父去世后,双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如下:由叶二负责叶母的日常生活,叶母去世之后由叶二继承系争房屋,叶一放弃其于系争房屋中享有的权利。现叶二要求叶一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时遭拒,遂致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叶一于母亲去世前所作出的放弃权利的承诺是否有效。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继承的放弃应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之前。故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承诺是否有效在实际诉讼中存在争议。而本案*后法院认定放弃继承承诺有效的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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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父名下另一套单位分配房屋已在此前赠予叶一,即叶一已在父母财产中获得相关利益。叶父、叶母生前也曾口头确认,因一套房屋交付大儿子,故系争房屋是留给小儿子的,该点由相关亲属出庭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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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二确实按《协议》约定,负责叶母晚年的日常生活。
综上,虽《继承法》确认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的表示应于遗产处理前作出,但是也未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前的放弃表示为无效,此其一。其二,涉案协议并非无偿放弃的协议,作为叶一放弃相应权利的对价系1、叶一已得到过利益;2、叶二确实对叶母的晚年生活尽了赡养义务。故依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定叶一放弃继承的承诺有效。
但,请读者注意的是:若继承人系以其自身不承担赡养义务为条件,作出放弃继承的承诺,系无效。原因是,赡养老人系法定义务,不得放弃,故该内容的承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及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应被认定无效。
撰稿人:沈佳晨 律师